车祸送医后称被120逼迫当场交费致伤情加重, 索赔1万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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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送医后称被120逼迫当场交费致伤情加重, 索赔1万元!法院这样判

车祸送医后称被120逼迫当场交费致伤情加重, 索赔1万元!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医美招聘网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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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201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中明文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五不准”之一就是:“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这也意味着120急救车“先给钱、再出车”成为了历史,那么当120完成了转运任务后,能否及时收费呢?



车祸送医 因支付120车费起纠纷


去年5月8日早上,李先生途经上海浦东新区莲中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倒地不起,全身疼痛且头晕乏力,有热心路人发现情况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场后,将他带离现场,送医抢救。


李先生回忆道,由于当日车祸事发突然,120转运途中自己并没有家属陪同。当急救车抵达医院后,救护车的收费员向他收费。李先生表示自己当时疼痛难忍,无法支付。让他无法理解的是,医院已经开设有绿色急救通道,可以在未支付医药费情况下,医生先行开具CT等检查项目,由护工推到放射科进行检查,但120救护车方面就是不愿“赊账”


李先生表示,在检查完成且报告结果尚未出来前,120急救车的工作人员连同警方将其拦住,要求他支付车费和医疗费。李先生告诉道:“我让他们等自己的父母来,或者等我同事过来就把钱付了,但120仍旧不依不饶,强行要求当场结了钱。”李先生称自己最终强忍疼痛,用双手打开包取出钱包,支付了156元车费后,才获准被放行


随后出来的CT检查结果显示,李先生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伴随多处外伤。李先生的家属至医院后,将绿色急救通道中未支付医药费全额付清。同时,医生在李先生的病历中写明骨折需要制动。


李先生认为,120急救车不是外面的出租车,在患者无法确定自己的身体条件是否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急救车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先联系患者家属及单位先行进行垫付,而不是强行要求患者必须当场结清钱款。


他还强调,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的抢救通道现在被120急救中心强行割裂,医者仁心变为拦截追讨急救未确诊疼痛难忍的病人收费。急诊中心的上述行为以及延误了他的治疗,原本他在骨折受伤后就应制动,但急诊中心依旧向他提出支付费用要求,导致其肩袖损伤加重,进一步加重了伤势。遂向急救中心提出索赔和道歉要求。




120急救:三点能证明收费无过错

对于李先生的指责,涉事急诊中心方面感到很委屈。他们通过3点理由来表明己方并无过错。


首先,急诊中心没有对李先生的任何人格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等侵权,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其次,李先生的肩部损伤完全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与急诊中心的收费行为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急诊中心不认可李先生的相关说法。


第三,急诊中心的院前急诊医疗服务本来就是有偿性服务,该中心要求李先生支付费用的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服务合同有偿性的性质。急诊中心不能因为李先生不支付相关费用而进行等候,因为在等候期间会面临更多需要急诊的病人存在出车要求


此外,120急救人员事发当日负责李先生送到医院急诊室后,李先生先是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的,他曾表示:要先做检查,不付钱,并没有先行告诉急救人员等家人或同事过来后再支付费用。而该急救中心的当值工作人员也是等李先生完成了CT检查后,再次提出要求他支付费用,仍未果后才报了警。在警察的介入下,李先生完成了车费支付。急诊中心认为,自己收费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给予李先生赔偿。



法院:120要求支付费用未侵权

在法院审理期间,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对其患病右手取钱的情况对他的健康权损害进行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表示李先生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不予受理该委托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中,在与医院急诊室的医生进行交接后,急诊中心的院前急救服务工作已经结束,李先生理应支付相应的救护服务费用。李先生主张其当时向急诊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和身份证,要求等待其家属和同事前来支付救护费用。对此,急诊中心予以否认,李先生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法院难以采信


根据急诊中心的提供的院前急救电子病历中的诊断,以及负责救治李先生的医院的当天诊断,李先生的伤情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虽然上述伤情使得李先生从自己的包内取钱款支付费用存在一定困难,但李先生的左手并没有受伤,在他本人基本生命体征平稳且意识清楚的情况下,急诊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求急诊中心支付救护费用,且在李先生要求先行进行CT检查,急诊中心等其检查结束后,再行通过警方处理支付救护费用事宜,符合工作操作流程。此外,李先生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钱支付的动作造成了自己伤情进一步扩大的结果,以及急诊中心要求支付的行为与他的伤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难以认定急诊中心的行为对李先生构成了侵权,且急救中心要求李先生支付救护费用的行为并未对李先生的人格权构成侵害。因此,李先生要求急诊中心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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